QB 1222-1991 普通陶器缸类

2021年11月06日 QB 1222
QB 1222-1991. 6试验方法 6.1吸水率测定按GB 3299规定执行。 6.2铅、 镉溶出量测定 6.2.1试样制备用缸类产品的泥釉料烧制成容量1~3L的容器作为试样。 6.2.2其它按GB 534测定方法执行。 6.3 容量的测定 6.3.1试样要求 试样在一级品或二级品中抽取。小型、中型为三件,大型、特型为二件。 6.3.2容量的测定方法 将试样医件放于台評或地中衡上,注入清水,注入水面高度离口平面:小型20mm、中型s0mm.大型40mm.特型50mm,称出共重杂为C,然后倒净清水,称出试祥重量为C,C;与C,重最之差值即为试样的容量,容录的最终结果取试样实测容量的平均值。 6.3.3容 量误差按下列公式计算: 容量误差(%)= 实测容最平均值二标准容量x 100 标准容量 6.4缺陷尺寸测定 按CB 3301执行。 6.5变形测定按GB/T 3300第 2章执行。 7检验规则 7.1出厂检验项 目为外观质量检验。 7.2型式检验在 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第5章的全部内容。 a.新产晶定型时; b.原材料和工艺有重大变动时; c.长期停产,再次投人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部]要求进行时; e.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7.3 综合合格判定,木标准中所有项目均需达到规定要求,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7.4 验收采取抽祥检验方法, 每批产品可按品种、级别不同分别抽样进行外观质量分级检验,其数量不得少于二十件,不合格品率不得超过10%。否则应双倍抽样复检。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由工厂重新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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