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18-2017 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计价办法

2022年02月18日 JTS 118
JTS 118-2017. 1总则 1.0.1为合 理确定公益性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造价,规范造价文件的编制及工程计定价,制定本办法。 1.0.2 JTS 118适用于中国沿海海域内政府投资的公益性沉船清除打捞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不适用于商业沉船打捞。 1.0.3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项目估算及概算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其他费用和预留费用,费用计算应按本办法执行。 1.0.4本办法 配套定额包括《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定额》(JIS 291- -1- 2017) 、《海上沉船清除打捞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JIS 291- -2- -2017)。 2术语 2.0.1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包括从海底清除- -艘(- -处)沉船残骸和附属物的施工过程,为满足打捞施工需要单独组织实施的临时码头、临时航道等措施性工程;单位工程由-个或多个分项工程组成。 2.0.2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指打捞施工过程中特定的某项作业(如整体打捞主体、拆解打捞主体、沉船扳正浮简助浮、残骸卸船以及清淤船体切割、抽油卸货,调遗及运输等作业)。 3造价文件编制 3.1投资 估算编制 3.1.1投资估算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负责编制。 3.1.2 估算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编制依据应有效准确,估算应完整、正确、客观、合理地计列各部分费用项目及内容。 3.1.3投资估算的编制 依据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及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内容; (3)本办法及有关定额、计费标准、指标等; (4)工程所在地的材料及各种设备器材的市场价格;行业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材料信息价格等; . (5)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资料。 3.1.4项目估算应包括项目范围内从筹备到竣工验收所需全部费用。 3.1.5编制估算文件过程中,根据工程特殊条件、设计方案确需增加补充估价表的,应说明编制原则及计算方法,随可行性研究报告- -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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