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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5137一2017 服装合成革用聚氨酯树脂

2021年11月10日 QB/T 5137
QB/T 5137一2017.Polyurethane resin for garment synthetic leather. 5.7.2试验步骤 按QB/T 4671一2014中6.1的规定进行试验,其中湿热处理时间为14 d,按5.6规定测试潮热处理前后剥离负荷。 5.7.3试验结果 按QB/T 4908-2016中5.9.2的规定进行。 5.8耐折牢度 5.8.1试样制作 试样按附录B的要求制作,成品革试验尺寸为60 mm×60 mm,试样数量不少于3个。 5.8.2试验步骤与结果 按QB/T2714—2005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方式干态,在温度(-10士1)℃下测试2.5万次,观察表面有无裂口。 5.9有害物质限量 按QB/T 4197--2011中5.11的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检验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同一釜产品为一批。 6.2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 6.2.1抽样方案 按GB/T 6678和GB/T 6680进行,取样瓶应干燥清洁。取样量不应少于2000 g,将取得的样品平均分为两组,分别装入干燥、清洁的样品瓶中密封,注明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和取样时间,一组用于检验,另一组保存备查。 6.2.2判定规则 6.2.2.1 合格项的判定 外观、黏度和固体含量的检验结果若有不合格项,应在原批中重新双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若全部合格,则判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物理力学性能的检验结果若有不合格项,应在原批中重新双倍取样,按附录A或附录B的规定制备试样对物理力学性能所有项目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项要求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有害物质限量检验结果若全部合格,则判合格,若有不合格项,则判不合格。 6.2.2.2合格批的判定 检验结果若全部项目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3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4.1、4.2和4.3的全部项目。 6.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第4章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的试制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生产地、配方、原料、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c)正常生产时,每12个月至少1次; d)产品长期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存在较大差异时;f)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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