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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1726. 1727-1993 QB/T 1725. 1728~1731-1993 感光材料

2021年11月06日 QB/T 1728
QB 1726. 1727-1993 QB/T 1725. 1728~1731-1993. 6.2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a.产品结构、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b.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 c.长期正常生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验收 检验 接收单位凭合格证验收。验收以乳剂号为检验批,每批胶片从任意一外包箱中至少抽取-.盒进行检验。检验按本标准规定进行。 经检验合格,则该批胶片即应接收,如有项目指标不合格,则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复验合格,则该批胶片应予接收;如复验仍不合格,则该批胶片不符合本标准。 6.4质量保证 使用部门业已验收的胶片,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和使用条件下,在保证期内,确因胶片存在质量问题,经核实后可以换货或退货。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胶片包裝盒.上应标明下列内容:生产厂厂名、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型号、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证期及“暗室启封”等字样。.胶片包装箱外应标明下列内容:生产厂厂名、商标、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体积、生产批号、保证期以及防潮、防晒、防热、防辐射和小心轻放等标志。 7.2 包装 胶片的包装应防光、防潮,保证产品安全运输和贮存,包装盒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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